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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承办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2020年年会取得圆满成功
作者:发布日期:2020-11-17点击数:

2020年11月14日,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民法典》适用中的商事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会议由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主办,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承办,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智善传媒协办。来自湖北省法学会、武汉仲裁委、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分行、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湖北大学、湖北经济学院、江汉大学、湖北科技学院、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领导、专家学者、司法实务人员和企业家代表参加了此次年会。大会就“民法典适用与公司法修改”“商事担保、商事合同与商事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等议题展开深入而热烈的研讨。

开幕式由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新天主持。湖北大学副校长钱建国教授致辞, 湖北省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王龙、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会长冯果教授先后讲话。

湖北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钱建国在致辞中指出,在疫情的背景下共同探讨《民法典》中的商事法律问题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代表湖北大学对线上线下与会代表表示热烈欢迎,向长期关心和支持湖北大学法学学科发展的各位专家、学界同仁表示衷心感谢,并向各位代表介绍了湖北大学的特色与优势,以及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的基本情况。

湖北省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王龙对本次商法年会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承办方的辛勤努力表示衷心感谢。他指出湖北省商法研究会通过实务对话等方式,促进了理论与实践发展,服务营商环境法治建设。认为此次会议聚焦《民法典》适用中的商事法律问题,契合了新时代背景下的时代发展需求,希望与会代表积极献言献策。

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湖北省商法研究会会长冯果教授对大会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他指出在疫情考验下,湖北省商法研究会针对疫后重建等工作提交了相关高质量报告,体现了责任与担当。本次《民法典》背景下的商事创新及商法适用研讨会有利于推进民法典实施。鼓励与会代表积极献言献策。

开幕式后,与会代表与出席领导合影。

接着,学术研讨会进入主题报告与二个单元的主题研讨环节。

大会主题报告由湖北省商法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里安教授主持。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雷兴虎教授、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陈雪萍教授、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蔡科云教授分别作了主题报告。

冯果教授做了题为《民法典实施背景下的商法问题》的报告。冯果教授详细阐述了五大问题:一是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都是相对的;二是中国民法典的民商合一更接近于宣示性,商法内容仅仅是“一个素描式概括”;三是立法差序决定法律适用的衔接问题是很迫切的现实问题;四是商事特别法的及时修改是保障法治统一的基础;五是民事思维与商事思维的区分是贯彻正确适用民法典的关键。他认为《民法典》采用民商合一体例,与已经出台并生效的商事特别法之间的法律衔接适用问题非常迫切,《民法典》的实施为商事特别法的修改提供了契机。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有很多值得研究讨论的问题,还需进一步的探讨。

雷兴虎教授以《民法典时代我国公司法修改的体系化重构》为题展开论述。他认为公司法的修改一直是进行时,没有完成时,需围绕如何规范、适应、促进社会发展进行适时修改。他详细地阐述了三大问题:一是民法典对我国公司法产生的影响和挑战。包括民法典将公司法等商事单行法纳入特别法范畴、民法典总则编对公司法总则的掏空、民法典对公司法的修改完善提供了新的契机三个方面;二是公司法内部体系的重构问题,包括公司的法定类型设置的清晰化、合理化、科学化;三是公司法外部体系的重构问题。他认为可以把公司法企业法化,制定中国统一的企业法或者“公司与非公司企业法”。

陈雪萍教授以《公司治理的若干问题及其对策研究》为题做了报告。她认为,公司治理存在目标、结构等相关立法规定的缺漏,借鉴英美的经验,可以根据公司类型,架构公司治理模型。股东利益至上模型下,控股股东成为公司治理的主体;利益相关者模型下,中小股东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乃至公司本身也可以成为公司治理的主体。她认为公司法中可以直接规定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信义义务。鉴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弊端,应当加强公司决议程序性权利的保障,保证决议的公正公开。同时应当规定更加广泛的信息披露义务,此外利用表决权信托的方式解决中小股东直接监督控股股东的难题。

蔡科云教授以《民法典的实施:商法的机遇与挑战》为题做主题报告。观察了世界商法的“源”与“流”;回顾了中国民商立法模式选择;梳理了《民法典》中的商事法;展望了商法的未来发展。他认为,未来的商法,将以企业股权与各种金融权利等为重心,以调整证券交易群体、期货合约群体、基金交易群体、借款合同群体等群体性缔约与契约群为重心,以违约预防与多元违约处置、大规模侵权等为责任制度的重心。未来的商法既要进行责任的分配,也要进行责任的预防与多元处置。

与谈人武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法学博士彭国元认为冯果教授的报告学术造诣高,有鲜明的问题意识,他对冯果老师所提及的民事思维与商事思维的区分是正确适用民法典的关键深有体会;针对雷兴虎教授的主题报告,他认为内部体系重构相对更加紧迫,公司类型形态的整合很重要;他基本同意陈雪萍教授的观点,但认为把控股股东、发起人纳入公司治理,需要考虑制度重构的立法成本;他认为蔡科云教授从商法的法典化与解法典化进行分析为我们提供了新的分析视野。

与谈人副秘书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李安安对前面老师们提到的观点基本赞成,提及了自己对公司法改革的看法,他认为时代背景变了,公司法改革的方向为自治性与独立性的融合、本土化与国际化的融合。

与谈人副秘书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袁康从两个方面讲了自己的感受:一是民法典背景下商法的定位,他认为商法是“寄居蟹”,不要纠结于民商合一或民商分立,只要现行法律能解决现实问题就好;二是民法、商法立场不同,他认为商法具有技术功能,如何有效发挥商法的经济功能、社会功能值得深思。

在自由发言环节,湖北大学研究生黄冠提出疑问:每位学者都会维护自己的学术领域,同样商法学者也会维护商法领域,那么是否可以有商法典?冯果教授对此进行了解答:他认为我国目前不具备制定商法典的条件且商法典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尚未明确,未来制定商法典的必要性也不太充分。

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李晶晶提出两个疑问:一是为什么商事外观主义在组织法上的内涵较其在交易法上的内涵更加宽泛,二是商事组织对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在组织法和交易法上不同内涵的优先适用问题。冯果教授回答认为,商事外观主义在组织法方面的内涵是团体性思维,在交易法方面的思维是个体性思维。《民法典》没有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而采取的是善意相对人的概念,是基于交易追求意思表示真实,更多体现了合同法思维。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在组织法上强调维持登记的公信力,是着眼于更广泛的秩序层面。目前来讲,就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在不同内涵的优先适用问题,这个问题很有深度,目前学界及实务界未有定论。关键在于保障登记在册权利人主张权利,值得深入研究探讨。

第一单元研讨会的主题为“民法典适用与公司法修改”,由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副行长兼武汉分行行长、法学博士刘明尧主持。文杰、冯兴俊、张建军担任评议人。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吴杨以《论公司法人格否认主体要件的扩张——兼论民法典第83条第2款》为题作报告,围绕“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主体要件能否扩张至实际控制人?若能,可否及于董事、高管等?”这一问题展开论述,他认为公司法人格否认主体要件需要适度扩张,就扩张主体的标准、类型和修改建议进行了具体说明。

江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刘浩然以《股东优先购买权中转让股东反悔规则的解释论》为题作报告。她认为反悔规则“旧疾”设置上争议未决,“新患”适用上问题又生;反悔规则的正当性包括“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回应和可行性规范结构中的内生逻辑;同时反悔规则适用需有限制,理论层面上是因为信赖保护原则的客观要求,在规范层面上是因为功能主义视角下的解释方案;最后她就反悔规则适用的行使条件和法律后果进行了具体说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裴显鹏以《司法介入公司分配后的具体裁判》为题发表演讲。他认为,由于强制分配具体裁判涉及多方利益、多重要素的综合性判断同时关系到强制分配制度生命力,所以研究强制分配具体裁判具有充分必要性。他认为裁判方式争论的主要原因为法官商业判断能力不足和分配额确定困难,他就层次性裁判体系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方案、保证分配合理性、强化可操作性做了具体说明。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谭佐财以《民法典“保证合同”章的体系性解释》为题发表演讲,他在明确了逻辑起点之后,对保证合同的有效性条件、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保证期间的运用规则进行了具体解释,他对“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请求的意思到达保证人的判断标准?” “在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向其中一个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效果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等问题做了深刻分析并得出了最终结论。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鸣捷以《认缴制下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基于类型化视角》为题发表演讲,他认为立足于我国现行立法框架可构建“三步法”模型对抽逃出资行为予以认定。基于资产负债表的逻辑结构可将抽逃出资类型化为资产减少型与负债增加型。在此类型化基础上对抽逃出资行为予以认定时,须依次经过行为定性、违法性测试、量度检验三步骤之筛选。在处理对赌协议纠纷时,可运用“三步法”模型判定对赌协议的履行是否构成抽逃出资,以确定守约方的违约救济能否适用实际履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杨琼以《质疑有限公司股东股东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为题发表演讲。她认为,为与《民法典》接轨,《公司法》修改时补增对清算义务人的规定。在具体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界定时,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从立法逻辑、司法逻辑、公司治理逻辑三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论证。

评议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文杰点评了杨琼博士的文章,认为杨琼博士的文章从解释论入手,归于立法论,先驳论后立论的研究方法很有意义,同时对杨琼博士提出的立法修改建议予以肯定,向杨琼博士提出了参考建议,即董事担任清算义务人是否也有不中立的弊端值得进一步思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冯兴俊对吴杨博士、刘浩然博士、裴显鹏博士、谭佐财博士的报告做了点评。他认为吴杨博士的选题很有价值,但对其报告提出疑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损失,是否仅能通过扩大法人否认主体来适用。她非常赞成刘浩然博士的报告内容,但建议刘博士微调论文逻辑思路,使其行文逻辑更加清晰。她认为裴显鹏博士的报告的最大创新点是提出法院判决中分配的利润应当源于公司分配的现金流。她认为谭佐财博士的报告中,着重提及民法典“保证合同”章的四个特殊问题,但论文标题中的“体系化解释”体现较弱,建议开篇增加“体系化”的体现内容,会更加点题。

湖北科技学院副教授张建对李鸣捷博士的报告做了点评。他认为李博士的选题具有现实意义和必要性,提出的三步法模型体现了创新性。

第二单元研讨会的主题为“商事担保、商事合同与商事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由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雷兴虎教授主持。侯永兰、南玉梅、段丙华担任与谈人。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亚琼以《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破产审判机制的优化》为主题发表演讲。他针对破产审判机制中集约化程度不足、成本和时间有待压缩、政府支持力度不平衡等不足,提出相关展望:支持多重整重组,少清算退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破产审判效率;推动专门的破产法庭建设;推动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建立;推动形成良性的破产文化。

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法学博士蔡大顺以《论公司型社会企业的制度困境与调适》为主题发表演讲。他认为,在《民法典》和《公司法》的框架下,可通过借鉴英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弥补我国公益公司的立法空白,化解公益公司盈利性与公益性的冲突。宏观层面,可在公司法中增设公益公司规范;微观层面,应当构建合理的公益公司治理结构,同时构建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黄绍坤以《公司担保中债权人善意的认定标准》为主题发表演讲。他认为,在公司担保语境下,因公司为他人担保,具备非营利性、偶发性等特征,对此应弱化外观的可信赖性,且为实现各主体间利益平衡和风险管控,债权人应承担一定的审查义务。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部经理曾靳以《债权人保护视角下的上市公司担保法律问题研究》为主题发表演讲。他认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否有效,金融机构作为善意债权人,必须查看上市公司公开发布的担保公告,上市公司担保公告能印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进行了有效的决议,签订的担保合同才有效,担保行为才能得到监管机构、人民法院的支持,也才能有效维护金融机构的债权安全。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梁莹以《论应收账款质押的权利顺位——以主体风险担责能力为视角》为主题发表演讲。她认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属于商主体交易的范畴,应当从商主体的风险担责能力视角,对优先权利顺位进行考量。应该以各主体是否履行权利公示义务、是否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是否容忍他人权利存在等为标准,确认先履行登记公示义务、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质权人优先于抵消权人和受让人。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梅菁以《合规制度的商法路径研究》为主题发表演讲。她认为,限缩解读合规制度的概念,将合规定性为企业设立的要件,重构与民法典法人制度相衔接的“公司法总则”是合规制度的商事本土化路径的有效方式,也是契合公司法修改与合规制度本土化的最好途径。

评议人江汉大学法学院法学系负责人、副教授侯永兰教授首先对蔡大顺老师的报告做了点评,她认为蔡老师的论文的点抓得好。她觉得如果把公益性公司纳入公司法体系,障碍很多,即使真的要纳入,需要对公司法体系怎么建构进行深度研究以得到立法的回应。然后对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亚琼的报告进行了点评,她认为张亚琼利用数据说话,有说服力,而且能密切结合自己的实际,提出的建议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认为张亚琼可操作性的提议可以通过人大提案递交,落实的速度更快。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南玉梅点评了黄绍坤博士和曾靳经理的论文,认为这两篇论文的共性是都涉及到了公司担保问题,黄绍坤博士是站在理论的角度,曾靳经理是站在实务的立场,建议黄绍坤博士和曾靳经理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段丙华副教授首先点评了梅菁硕士的论文,他认为梅菁硕士从案例入手,做了比较扎实的文献综述,同时保持疑问和创新,但在制度构建上可以进一步区别和细化。然后他点评了梁莹博士的论文,他认为梁莹博士文章比较成功,可以从市场上的投融资的需求进一步思考或者重新构建理论。

闭幕式由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会长、金汉律所联盟主席、法学博士陆海主持。大会举行了优秀论文颁奖仪式。李安安副秘书长介绍论文评奖情况并宣读论文获奖作者名单。研究会领导等为获奖人员颁奖

最后,湖北省商法研究会会长冯果教授发表总结讲话,对会议做整体性学术点评。这次大会取得了圆满成功。冯会长对承办单位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以陆海为代表的金台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以及广大参与者为本次会议提供的支持表达了谢意,就明年年会做了部署安排。

至此,湖北省商法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民法典》适用中的商事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圆满闭幕。(文字:田腕君、尹鸿涛     照片:欧阳颖珊、柯鹏飞、张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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